(2017)内012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温秀梅与秦阳、路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秀梅,秦阳,路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1359号原告温秀梅。被告秦阳。被告路建英。原告温秀梅诉被告秦阳、路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秀梅及被告路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阳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秀梅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2月30日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2015年8月5日二被告再次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借款利息136600元(从2011年12月30日至2017年5月30日100000×2%×65月=130000元;从2015年8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20000×1.5%×22月=6600元;)上述借款本息合计256600元。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以及利息136600元合计256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路建英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路建英承认原告温秀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阳、路建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秀梅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36600元(二笔借款利息分别结至2017年5月30日、2017年6月6日),合计25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9元减半收取2574.50元由被告秦阳、路建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