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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5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老栋、杨胜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老栋,杨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367号被执行人刘老栋,男,1982年3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被执行人杨胜林,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被执行人刘老栋、杨胜林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29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刘老栋判处附加刑罚金400000元,对被执行人杨胜林判处附加刑罚金300000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724709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老栋、杨胜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老栋、杨胜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琪璇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尚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