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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文超、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超,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公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超,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郭少泉,董事长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公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杨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超与被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公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超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