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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广成与吴昌军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昌军,陈广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昌军,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广成,男,汉族,1961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昌军因与被申请人陈广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民终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昌军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三张欠条并非是根据双方投资、亏损最终决算,而是仅仅将被申请人一方投资在莲井花园小区项目上的投资额、亏损额计算出来。双方口头约定由各自将投资额算出来,先算被申请人一方,由申请人出具欠条,然后再算申请人一方投资额,由被申请人出具欠条给申请人。之后双方再根据各自手中持有的对方欠条进行总结算。由于双方合伙事项还包括景苑鑫院小区,后被申请人拒绝继续算账,因此,三张欠条不是完整的结算行为;2.双方约定三张欠条暂由顾守祥保管的解封条件是,待被申请人继续将申请人投资额算清后,出具欠条给申请人,此前的三张欠条才能交付给被申请人,而不是一审认定的“待两人合伙的其他项目账目结算清楚之后”;3.被申请人在约定条件未实现情况下,抢回欠条,一审认定取回欠条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欠条”证据系违法取得,该证据不能作为判决定案依据;2.欠条生效与交付的前提附加了一定条件,本案欠条所附加的条件未成就,才导致被申请人始终没有合法的取得欠条,只能采取抢得的方式获得;3.一审没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也没有按照证据规则认定事实。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被申请人唯一的证据又是违法取得,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账册进行结算,从而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其他证据补充证明,而被申请人拒绝提供账册,应当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陈广成提出意见: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是:1.申请人主张三张欠条不是最终结算,该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在2014年8月10日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中记载的非常清楚,“因莲景花园亏本60万元,我和陈广成共同亏,所以欠陈广成30万元”,由此可以证实双方是对整个投入、支出状况进行结算,而非是仅对一方投资的结算,也可以证实申请人认可亏损的60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2.申请人一再强调被申请人取回欠条是通过非法手段,被申请人认为其陈述不真实。被申请人请取回欠条,申请人明知且默认,一审中证人王某证言、二审依职权向顾守祥调查取证的结果均能证实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取回欠条,很长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否定欠条的真实性,被申请人依据该欠条主张权利合法有效。申请人一再提出被申请人通过非法方式取得欠条、付款条件未成就是为了将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意混淆,拖延时间损害被申请人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能否持三张欠条主张权利。再审申请人主张该三张欠条只是莲景花园项目的结算,合伙还未最终结算,被申请人不能以该三张欠条主张债权。根据双方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联营合作意向书》,约定每项工程结束验收交付及施工途中的项目返还款应打入双方共同设立的账户…,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该项目工程全部结束验收合格交付后的所得款项在支付工人工资、利息及各项开支后,所得利润按该工程中实际参股平均分配,期间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事务包括莲景花园和锦园鑫苑两个项目,涉案的三张欠条是对莲景花园项目的结算,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投资,申请人称该三张欠条仅是对被申请人的投资进行结算,尚未对自己的投资进行结算,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在2014年8月30日欠条中注明“因莲景花园亏本陆拾万元,我和陈广成共同亏,所以欠陈广成叁拾万元”,可以证实是对双方的投资进行的结算,也是莲景花园项目的最终结算。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9月2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双方对锦园鑫苑小区各自投入成本及领取工程款进行了计算和说明,其中吴昌军截止2014年9月2日共领取工程款217万元,共支付材料款及费用161.2万元,净投入资金-55.8万元;陈广成共领取工程款280万元,共支付材料及费用384万元,净投入资金104万元。还载明:以上数据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为各人代作以后与工程部结算工程款为凭据。虽然该结算单不是锦园鑫苑项目最终结算单,可以证明双方各自的投入和支出,还可以证明该项目被申请人投入比申请人多。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持已经结算完毕部分的欠条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是违法取得欠条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从顾守祥处抢回欠条,属违法取得。对此,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和当时的欠条保管者顾守祥均没有报警,申请人一审提供的证人王某也不能证实被申请人抢走欠条,且申请人对该三张欠条的内容和真实性表示认可,只是强调不是最终结算,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对于合伙的事务有约定,约定莲景花园和锦园鑫苑两个项目分别结算,双方对莲景花园进行了结算,也对锦园鑫苑进行了结算,虽然不一定是最终结算结果,但从初步结果看,被申请人投入大于申请人。因此,该三张欠条是被申请人的债权凭证,有权持该三张欠条主张权利。综上,再审申请人吴昌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昌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晓玲审判员  高曼莉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媛媛第4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