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包海山、罗艳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包海山,罗艳梅,白音塔拉,张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041号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新昌北路1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057901635Q。法定代表人李世勇,总经理。被告包海山。被告罗艳梅。被告白音塔拉。被告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海山、罗艳梅、白音塔拉、张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