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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洪亮与高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亮,高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民初1386号原告:孙洪亮,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岭县。被告:高清春,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原告孙洪亮与被告高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2017年7月2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清春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洪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高清春给付借款496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日,高清春向我借款4000元,约定2015年12月1日偿还,高清春为我出具一枚4960元借据。逾期后,我多次催促高清春偿还欠款,高清春一直未能给付。故提起诉讼,要求高清春偿还借款4960元,请法院裁决。被告高清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高清春向孙洪亮借款4000元,约定月利2分,高清春为孙洪亮出具一枚4960元借据,其中960元为利息。李国义已将利息给付至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1日高清春重新为孙洪亮出具一枚4960元借据,其中960元为利息。庭审中,孙洪亮要求高清春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6480元,放弃索要以后的利息。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孙洪亮提供的借据证明孙洪亮与高清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高清春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孙洪亮要求高清春支付利息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高清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孙洪亮借款本金及利息648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高清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张育才人民陪审员  郝荣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