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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与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549号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地址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聪,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航,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庆,男,1975年11月10日生,仡佬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8元,减半收取计4494元,由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荣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