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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宏宇罚金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324号移送单位:刑庭被执行人:张宏宇,男,52岁,汉族,夏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宏宇犯行贿罪、受贿罪涉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宏宇应缴纳罚金520000元,非法所得400000。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在服刑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