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翟清祥、赵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清祥,赵兴东,王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翟清祥,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泰山区被执行人:赵兴东,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岱岳区,被执行人:王庆勇,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翟清祥与赵兴东、王庆勇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岱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网络查询房产、土地、车辆、存款,以上均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岱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