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异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苏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异14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苏志强,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7399-2。负责人:杨志群。委托代理人:蒋华辉,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执行苏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志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苏志强称:贵院就(2015)穗天法执字第7412号执行案件作出拍卖公告,拟拍卖本人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59号4街24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本人虽然知悉法院要拍卖涉案房屋,贵院发出拍卖公告,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收到拍卖公告通知,发出的公告未及时送至涉案房屋地点,或本人户口本所在地及家属。另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机构价格过低,本人也从未收到过拍卖评估报告。对此,本人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同意涉案房屋由本人变卖,以所变卖价款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辩称:被执行人称未收到拍卖公告,实际拍卖之前,异议人的弟弟一直与我行联系,我行知悉法院要拍卖涉案房屋时,已积极与异议人的弟弟联系。至于拍卖公告送达问题,我行认为法院应是按规定送达。苏志强认为涉案房屋拍卖评估价格过低,评估价只是起拍价,最后价格由市场决定。涉案房屋的起拍价4314700元,实际成交价比起拍价高了90多万。执行过程中,苏志强曾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给予其一定时间筹款,解决本案的债务。据此,我方认为被执行人对法院拟拍卖涉案房屋应是知情的。本案为借款纠纷,被执行人自2014年1月5日起未偿还借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拖欠债务至今未还,应对其欠款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本院查明,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与苏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解除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与苏志强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苏志强应偿还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本金256335.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因苏志强未按期履行义务,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以(2015)穗天法执字第7412号案立案执行。2016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5)穗天法执字第74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涉案房产,并在涉案房屋处所张贴公告。被执行人苏志强因此提出异议。另查,涉案房屋产权人为苏志强。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查封涉案房屋。涉案房产在2008年12月1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案件执行期间,苏志强曾书面向本院申请自行找买家出售涉案房屋还款。2017年6月12日,苏志强在本院的执行笔录上称其自2016年1月开始一直努力分期还款,不想卖掉房子还债,对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案件(分别在本院、番禺法院受理)情况都清楚。涉案房屋经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2016年8月3日,该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为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6163857元。2017年6月1日,涉案房屋经网拍成交,成交金额为52447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查封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志强名下的涉案房屋并无不当。异议人苏志强称其对涉案房屋被本院拍卖的行为不清楚,也没有收到本院书面通知,且成交价格低有异议,但其向本院申请自行处置涉案房屋,及自认对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案件情况清楚,证明其对已被本院查封、张贴拍卖公告的涉案房屋的执行进展情况是知情的,本院也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就地张贴拍卖公告、委托第三方机构作评估、向苏志强作了告知笔录等执行措施,对此,苏志强的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苏志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谷宜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妍本裁定于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