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温晓红与被告胡鹏、张阿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晓红,胡鹏,张阿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572号原告温晓红,女,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胡鹏,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张阿楠,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晓红诉被告胡鹏、张阿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晓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晓红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温晓红负担。审判员 苏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宝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