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10411-10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佳丽、余金华等与广州世袭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佳丽,余金华,王胜珍,郑少明,彭韬,黄洁琼,广州世袭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10411-10416号申请执行人:林佳丽,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余金华,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王胜珍,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县。申请执行人:郑少明,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彭韬,男,1986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申请执行人:黄洁琼,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南澳县。被执行人:广州世袭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新涌口西2号二楼南。法定代表人:曾凡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果菜直街17号首层自编C区。法定代表人:曾凡欣,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佳丽、余金华、王胜珍、郑少明、彭韬、黄洁琼与被执行人广州世袭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六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5】4501、4508、4502、4506、4504.45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上述六名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6月27日到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10411-10416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