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青岛麒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麒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青岛麒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麒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青岛麒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春光,张吉馨,纪璇,张玲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麒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崔立传,主任。原审被告:青岛麒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馨,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金麒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玲,经理。原审被告:青岛麒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馨,总经理。原审被告:张春光。原审被告:张吉馨。原审被告:纪璇。原审被告:张玲玲。上诉人青岛麒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878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麒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x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青岛麒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胶州市,故被上诉人选择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