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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由某1与由某2、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1,由某2,谭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487号原告:由某1,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由某2,男,194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谭某,女,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由某1诉被告由某2、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由某1负担。审判员  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