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由某1与由某2、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1,由某2,谭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487号原告:由某1,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由某2,男,194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谭某,女,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由某1诉被告由某2、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由某1负担。审判员 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