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建昌与武红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昌,武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民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郝建昌,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现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武红芳,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郝建昌与武红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林民一初字第292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红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郝建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1895.23元。执行过程中,武红芳赔偿郝建昌9100元,还剩112795未赔偿,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武红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