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智松与王爱新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松。被执行王爱新。本院在执行王智松与王爱新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