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余朝刚与林榜才、李先胜、庹云洪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朝刚,林榜才,李先胜,庹云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朝刚,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小河口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芦明,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榜才,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胜,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仁义镇。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庹云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杨家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芦明,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朝刚因与被上诉人林榜才、李先胜,原审被告庹云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朝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朝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上诉人余朝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锋审判员 吴敏审判员 王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