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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范素香、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素香,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张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范素香,女,193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古墩路413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608913-9。法定代表人张弦。被执行人张弦,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范素香人民币12135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720元,其中张弦承担60%的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07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弦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7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