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朔州市江宇汽贸有限公司、山西德瑞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朔州市江宇汽贸有限公司,山西德瑞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晓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3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地址:朔州市府西街6号。负责人:杨浩宇,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文,男,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男,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朔州市江宇汽贸有限公司。地址:朔城区安泰街朔唯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党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男,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山西德瑞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梧桐大厦7194号。法定代表人:晋爱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三:吕晓艳,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一原法定代表人,现住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军,男,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诉被告朔州市江宇汽贸有限公司、山西德瑞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吕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之请求。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5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丕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