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5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63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55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长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樊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文祥,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