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卫国与常州市优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卫国,常州市优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唐卫国,男,汉族,1970年9月7日生,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华阳,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优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的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山花园60号。法定代表人:曾祥牛,该公司经理。唐卫国与常州市优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2017常仲裁字第0202号仲裁裁决书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王碧野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