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光明、陕西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磊、王爱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明,陕西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磊,王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明,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斌,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沙,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号陕西文化大厦*座**层****室。法定代表人:朱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磊,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莉,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女,汉族。上诉人刘光明、陕西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磊、王爱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光明、上诉人陕西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光明、上诉人陕西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光明、上诉人陕西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刘光明已预交),减半收取55900元,由上���人刘光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陕西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陕西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锋代理审判员 李勇杰代理审判员 党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