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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蔡伟伟与被告王成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伟,王成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1085号原告:蔡伟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记,遂宁市安居区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海,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764、766、768、770号、二层201号、4层401号。负责人:唐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蔡伟伟与被告王成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蔡伟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伟伟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伟伟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