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文辉、曹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文辉,曹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701号原告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辉,男,汉族。被告曹敏,女,汉族。原告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辉、曹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文辉、曹敏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人民币70929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王文辉、曹敏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4日,被告王文辉、曹敏在陕西盛达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白色一汽奔腾B70汽车一辆,价税合计贰壹拾万伍仟捌佰元整(¥105800.00),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销售信贷购车服务合同》。2014年12月8日被告与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房宫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原告签订了担保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分36个月分期向银行还完此笔贷款,月供2326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文辉、曹敏在取得车辆之后,拒不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银行还款,一共还了5期月供,再一直由原告每月在替被告还月供,原告经过多次催讨被告未果,致使原告的经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原告无奈,特起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情况,致使本院无法准确送达,且原告又不交纳公���费用,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