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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田爱新与张立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新,张立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664号原告:田爱新,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立双,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田爱新诉被告张立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因我与被告张立双已协商解决,原告田爱新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爱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田爱新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