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大理苹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祖剑物业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苹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祖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大理苹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祖剑,男,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关于大理苹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祖剑物业合同一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9民终8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张祖剑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支付给原告大理苹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合计2257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祖剑在执行通知书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祖剑在工行云南省大理苍山中路支行有存款,本院对该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7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祖剑的存款予以扣划2257元。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大理苹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案款全部领取。本院认为,通过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本案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9民终8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