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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建强与任聚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强,任聚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321号原告:曹建强,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元氏县。被告:任聚申,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高邑县。原告曹建强与被告任聚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曹建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曹建强负担。审判员  李路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