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建强与任聚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强,任聚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321号原告:曹建强,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元氏县。被告:任聚申,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高邑县。原告曹建强与被告任聚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曹建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曹建强负担。审判员 李路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