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华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催4号申请人无锡市华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珠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林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梅,女,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无锡市华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无锡市华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票据号码为104000522789673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2580元、出票人为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高鸿昌顺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无锡市华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华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蒋立军审判员 周 清审判员 骆叶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胜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