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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莫晓明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晓明,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0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4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8日,被告人莫晓明在重庆市某区某小区大门附近,以25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净重0.4克)和一颗麻古(净重0.11克)贩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经鉴定,从上述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莫晓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莫晓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莫晓明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莫晓明如实供述,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晓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