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领先商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炫彩数码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领先商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炫彩数码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初1181号原告:宁波领先商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法定代表人:葛蔚良,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欧洲,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鄞州炫彩数码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赵云。原告宁波领先商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炫彩数码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宁波市鄞州炫彩数码印花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领先商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欧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市鄞州炫彩数码印花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领先商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22050.6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2050元,并自2016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5日至9月5日期间,被告曾从原告处购买一定数量的数码印花转印纸。双方约定: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22050元,期间原告多次派人上门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被告宁波市鄞州炫彩数码印花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送货单三份、欠条和催款通知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050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数码印花转印纸。嗣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原告(苏州今佳热开华转印纸)货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零伍拾元整(22050.00),定于2016年11月10日前还清。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货,并出具了欠条,故原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货款,被告理应按时支付货款。现被告逾期未付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0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鄞州炫彩数码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领先商标有限公司货款22050元,并自2016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51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炫彩数码印花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织虹人民陪审员 俞美仕人民陪审员 曹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 敏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