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5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忠华,吴雪芬,黄建慧,徐慧霞,郑忠良,虞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5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57770101-2。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被执行人郑忠华,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吴雪芬,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黄建慧,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慧霞,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郑忠良,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被执行人虞春连,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本院在执行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忠华、吴雪芬、黄建慧、徐慧霞、郑忠良、虞春连(2017)浙0803执545号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多次查封,且未实际扣押。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金额为8391.4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