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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伟江与王启勇、刘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107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原告徐伟江与被告王启勇、刘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105民初1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0105民初1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文第九行应补充:原告徐伟江与被告王启勇、刘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审 判 长  纪惠娜人民陪审员  杨光礼人民陪审员  刘道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