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伟江与王启勇、刘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107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原告徐伟江与被告王启勇、刘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105民初1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0105民初1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文第九行应补充:原告徐伟江与被告王启勇、刘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审 判 长 纪惠娜人民陪审员 杨光礼人民陪审员 刘道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