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宝富与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富,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田宝富,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木兰县新民镇吉祥村东十八户屯。被执行人: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79-3号四楼。(道外区政府行政办公大厅旁)。法定代表人:苑晓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宝富与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田宝富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02800.00元及利息。田宝富未能提供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