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84号王秋田、汪国中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田,汪国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王秋田,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国中王秋田与汪国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15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国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秋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汪国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秋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汪国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秋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曙 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