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咏琪与胡洁、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咏琪,胡洁,马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948号原告:王咏琪,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罗飞,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明,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胡洁,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马莉,女,1977年4月3日,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咏琪与被告胡洁、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咏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咏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咏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王咏琪承担。审判员 赵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艳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