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165号原告: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天圣路111号。法定代表人:XudongZhong。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祥,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通江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叶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46元,减半收取9673元,由原告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俊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 琴书 记 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