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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宜辉、徐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宜辉,徐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胡宜辉,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卫生局干部,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徐先锋,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宜辉与被执行人徐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先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先锋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先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先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