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杨东升、何凤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杨东升,何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树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东升被执行人:何凤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杨东升、何凤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宣房地权宣州字第00077975、00077977号”房产、“宣国用(2011区)第0219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附属物,经三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