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贲义安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南通中转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贲义安,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南通中转站,上海昌彤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贲义安,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兵,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南通中转站,住所地南通市。负责人:陈德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琪,该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上海昌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荣,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贲义安因与被上诉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南通中转站、原审第三人上海昌彤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钱泊霖审 判 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邵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