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吕东生、姚以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东生,姚以新,林春梅,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东生,男,汉族,1955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姚以新,男,汉族,1956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林春梅,女,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姚华,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吕东生与姚以新、林春梅、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姚以新、林春梅、姚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姚以新、林春梅、姚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健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