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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德香与赵俊杰、于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香,赵俊杰,于奉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47号之一原告:李德香,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赵俊杰,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于奉才,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4层408室。原告李德香诉被告赵俊杰、于奉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李德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