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瀚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学斌、张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瀚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学斌,张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961号原告:天津瀚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明华里16-5-502。法定代表人:马迅,经理。被告:孙学斌,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张磊,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瀚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学斌、张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瀚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瀚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天津瀚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69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