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1,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1507号原告汪某1,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徐某,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乐平市。原告汪某1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近一年就匆忙按乐平民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生育女儿汪某2,现年20周岁。因原、被告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差,导致双方感情破裂。1999年被告已经起诉原告离婚,由于小孩小未离婚成功。十几年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如下诉请: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汪某1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婚生女儿汪某2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3、原、被告的结婚证。被告徐某庭前提交答辩状称,我认为我和汪某1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并未到要离婚的地步。我们虽然是经人介绍结婚的,但是我们结婚后过的都是正常的夫妻生活。小吵小闹夫妻之间都会有,吵嘴的事大多都是为了孩子的事在意见上有分歧。我和汪某1在家庭生活中都没有影响夫妻感情的原则性过错,到目前为止,我也没有外遇,他也没有外遇。有时我们吵嘴说离婚只是说气话而已。自从和汪某1结了婚,我就从来没有想过要离婚,因为我这个人是一个心地善良、老实勤劳、本份、传统的人,既然我选择了他做我的丈夫,我今生就只要这一个丈夫,哪怕他的一些缺点和毛病,我都能够理解和包容。自从有了我们的女儿,我们就一切为了女儿,出钱出力我都是尽心尽力的,尽量给她创造好的生活和学习的环境,让她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今生我不想给我们的女儿带来任何的遗憾和伤害,我希望她能够快乐幸福一生。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我们都有21年的夫妻感情,还有一个健康可爱又懂事的女儿,哪能会没有夫妻情份。我认为我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至少我们都没有恶意的伤害过对方,也没有给对方造成莫大的痛苦,只是有时在一些生活琐事上有一些矛盾和���会,这在夫妻生活中都属正常。我认为我和汪某1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无论是为了这个家庭还是为了孩子,我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年,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汪某2。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都不好,双方性格不合,已经分房大约有7年了,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而,原告向本院起诉,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是维系婚姻的重要基础,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应当互相体谅,彼此帮助,正确对待在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有着21年的夫妻感情,感情没有破裂,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1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应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决定由原告汪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子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