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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金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金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4671号原告:王国平,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金东飞,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王国平诉被告金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金东飞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滨于2017年7月24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东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金东飞向原告王国平借款10000元,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金东飞并未及时归还借款,显系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东飞归还原告王国平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东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