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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35号申请人陈某,男,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李某,女,1972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某向本院提供保单作为诉前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