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思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思球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刑初92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思球,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武平县岩前镇富民街岩背夫(户籍所在地武平县)。曾因盗窃于2012年3月1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思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才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思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思球于十多年前,将祖辈留下的一把鸟统从武平县岩前镇杨梅村老家搬到该镇富民街新宅予以持有保管,并偶尔使用该鸟统上山防野猪。2017年2月27日,武平县公安局岩前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该所民警持搜查证在被告人住宅四楼阳台角落查获上述鸟统。后被告人钟思球即被口头传唤到案。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该鸟统是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经查,被告人钟思球没有办理持枪证。据以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思球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思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思球于十多年前,将祖辈留下的一把鸟统从武平县岩前镇杨梅村老家搬到该镇富民街新宅予以持有保管,并偶尔使用该鸟统上山防野猪。2017年2月27日,武平县公安局岩前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该所民警持搜查证在被告人住宅四楼阳台角落查获上述鸟统并予以扣押。随即被告人钟思球被口头传唤到案。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该鸟统是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的枪支。经查,被告人钟思球没有办理持枪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钟思球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证实被告人以及证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告人被查获经过,被告人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的事实。(2)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无持枪证证明,证实被告人未办理持枪证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在她家搜查到的长约1.5米、木质枪托的鸟铳是其夫钟思球祖上留下的,被钟思球从岩前镇杨梅村带至岩前镇富民街的房屋并放于家中四楼阳台的角落的事实。3.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持有的鸟铳为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的枪支。4.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岩前派出所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等,证实被告人持有的鸟铳被扣押的事实。5.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思球的供述,证实其没有办理持枪证,但持有祖上留下的一把鸟铳,有时上山耕种时会用于防野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思球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被扣押的枪支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思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扣押的鸟铳一支,予以没收,由武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钟 万 秀人民陪审员 陈 向 前人民陪审员 潘 昌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金凤(代)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