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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隋某与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927号原告:隋某,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49岁,汉族,农民。原告隋某与被告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隋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隋某负担。审判员佟贵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邢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