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隋某与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927号原告:隋某,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49岁,汉族,农民。原告隋某与被告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隋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隋某负担。审判员佟贵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邢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