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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1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何华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何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XXX。代表人:吕元旦,行长。被执行人:何华锋,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96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华锋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XXX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