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夏平远、山东孙家疃水产集团公司养殖八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平远,山东孙家疃水产集团公司养殖八场,山东孙家疃水产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夏平远,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孙家疃水产集团公司养殖八场。被执行人:山东孙家疃水产集团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平远与被执行人山东孙家疃水产集团公司养殖八场、山东孙家疃水产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17)鲁1092执3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