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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仁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仁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383号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1号泰格生态公寓一栋后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马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筱帆,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郭仁娇,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仁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伏明 来自: